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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领导职务的通知(2004年7月19日粤民民〔2004〕97号)

时间:2014/8/8 16:05:00  来源:

 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领导职务的通知

粤民民〔2004〕97号
各市、县纪委、组织部、民政局:
  为贯彻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范我省基金会的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后新成立的基金会,要严格执行《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兼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职务。
  二、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目前仍兼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的,应于2004年12月31日前免去或辞去兼任职务。
  三、本通知所指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部队现役军人。
  以上通知,请各地严格执行。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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