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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广东省基金会换发登记证书工作的通知(2004年7月15日粤民民〔2004〕90号)

时间:2014/8/8 16:05:00  来源: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广东省基金会

换发登记证书工作的通知
粤民民〔2004〕90号
各基金会:
《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换发登记证书。现就基金会换发登记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指导思想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行政,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确保质量,通过换发基金会登记证书,实现新旧法规变更中基金会登记工作的顺利衔接,进一步促进基金会的规范管理。
    
二、换证范围
参加换证的基金会范围是:依据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经广东省民政厅审批登记的基金会。
    
三、换证要求
各基金会对照《条例》进行整改和规范,检查基金会的现状和2000年至2003年的活动情况;各市民政局督促本地基金会按照《条例》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整改和规范:
  (一)基金会名称
    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据《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进行规范。
  (二)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
   
    基金会应当在宗旨中明确其特定的公益目的。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应当写明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的具体领域和形式。
 
      (三)基金会的原始基金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四)基金会章程
基金会的章程应当按照《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制定。
 
      (五)基金会组织机构
基金会应当有健全的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会应当依法建立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理事的任职、职权应当符合《条例》和章程的规定。
基金会应当设1人以上的监事。监事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其任职、职权应当符合《条例》和章程的规定。
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设立,经过登记方能开展活动。
 
      (六)基金会的负责人
基金会的负责人为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法定代表人必须由理事长担任。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是:各级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部队现役军人。
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七)基金会的财产管理和公益活动
       基金会应当建立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基金会应当积极开展公益活动,达到《条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标准。
   
     (八)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目前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省以下的政府部门担任的,均应按《条例》规定统一变更到省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来担任。
  以上各项规范,除基金会原始基金不足的,须在2006年年度检查前补足原始基金外,其他条件不符合《条例》要求的,全部在申请换证前完成整改,并允许基金会自主选择其类型为公募基金会或非公募基金会。
    
四、换证时间
    
      各基金会从即日起至2004年12月1日,向我厅正式申请换证,我厅在受理换证申请60日内作出检查结论和提出整改要求,对检查合格的发放《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至2005年2月1日我厅收回原有证书,完成检查工作和换发新证工作。
    
五、换证工作步骤
    整个换证工作分为六步:
    第一步(2004年7月30日前):我厅并会有关部门发出有关换证通知。
    
    第二步(2004年8月中旬):举办换证培训班,发放换证申请书、工作报告书。
    
    厅举办贯彻《基金会管理条例》培训班,参加培训人员为基金会秘书长(或理事长、副理事长)、省业务主管单位联络员、各地级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处、科、办、中心)主要负责人,主要部署换证工作,并发放换证申请书、工作报告书。
    
    第三步(2004年8月下旬至12月30日):基金会自行整顿、规范并申请换证。
    
   (一)基金会按换证要求的内容及时间自行整改和规范,填写换证申请书、工作报告书,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二)地方性基金会有注销意愿的,可直接向我厅申请注销。
    
   (三)原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在换发登记证书时,愿意转到我厅登记的,民政部受理其换证申请后,协助其将登记管理机关变更为广东省民政厅。
    
     第四步(2004年12月30日前):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基金会填写换证申请书和工作报告书后,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业务主管单位依据换证工作要求,对照《条例》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第五步(2005年2月20日前):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与换证。
    
(一)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意见之后,基金会将换证申请书和工作报告书,以及原登记证书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申请换证。材料齐全、有效,我厅方能受理。我厅对基金会提交的换证申请书和工作报告书进行审查,在受理换证申请60日内作出检查结论和提出整改要求,对合格的基金会收回基金会旧的登记证书,发放新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有问题的,提出整改要求;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办理。
    
(二)《条例》实施6个月内,未向我厅正式申请换证的基金会,为自动放弃基金会法人资格,其原有登记证书自2005年2月1日起作废,并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向我厅申请注销登记。其正在进行和已经定有协议的公益资助,由其剩余财产的接收者在该剩余财产范围内继续完成。无法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步:(2005年2月28日前)总结与公告。
换证结束后,我厅将于2005年3月1日以前,将本级登记的基金会的现状、换证情况和检查结论在广东省民间组织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http://www.gdmjzz.gov.cn),并送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同时,对换证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上报民政部。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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