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工作的意见(2002年5月9日粤纪发〔2002〕17号)
时间:2014/8/8 16:00:00 来源:
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工作的意见
粤纪发〔2002〕17号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民政局: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决定精神,从1996年始,先后对基金会进行了两次全面清理整顿,对符合条件的97个基金会进行了重新登记换证。通过清理整顿,进一步加强了对基金会的管理,规范了基金会的行为,提高了整体素质,较好地发挥了基金会在维护我省社会秩序和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方面的作用。据统计,我省基金会已筹集基金21亿多元,投入资助各项社会公益和社会福利资金达7亿多元,推动了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评价和社会各界的好评,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反响。但是,由于基金会管理法规不够完善和缺乏有效的管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我省基金会在发展中也存在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少数基金会组织机构不健全,有名无实,很少开展活动;二是有的基金会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制度不规范,帐目混乱,开支随意性大,漏洞多,没有专职财务人员;三是有的基金会违反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的规定和金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拆借资金活动,造成大量资金流失,无法收回;四是相当部分基金会的领导成员仍由政府的现职领导兼任,在筹集资金时带有行政干预现象,有的还在基金会享受额外补贴,助长了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五是有的地方不依法登记擅自成立各种名目的基金会,特别是一些县(市)级单位,违反县级单位不准批设基金会的规定,以基金会名义找领导乱拉赞助、搞摊派。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基金会的健康发展,而且干扰了国家金融秩序,助长了不正之风。为落实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基金会管理的决定精神,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基金会运作规范,确保基金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基金会是以推进公益事业为宗旨,对国内外组织或个人自愿捐赠或资助的财产进行管理的非营利组织。加强对基金会的管理,对防止各种不正之风产生,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基金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重申基金会的领导成员不得由现职政府工作人员兼任的规定。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精神,在职县处级以上干部要带头遵守,个别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兼任基金会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凡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兼任基金会领导职务的,必须在今年底前辞去所兼任的职务。在基金会兼任领导职务的所有现职党政机关干部一律不得在基金会领取任何报酬。严禁以行政领导名义干扰基金会筹资活动和搞摊派、乱拉赞助。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基金会理事会,实行民主管理。凡是基金会理事会不健全的,必须在今年10月底前完善健全起来。理事会要严格按照基金会的章程积极开展各项活动,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各基金会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审计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粤民社〔1997〕7号),配备有上岗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建立社团基金会会计科目,建立有效的社团财务管理制度,按时报送会计报表,规范基金会财务行为。基金会必须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办法》和基金会章程开展活动,不得开办或变相开办存款、贷款、拆借等金融业务。基金的保值、增值必须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基金会的原有拆出资金、贷款,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在今年底前收回。对基金会开办或变相开办金融业务的,一经发现,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从严查处。
四、要建立完善监督机制。每个基金会都要成立由捐赠大户参加的监事会,以便加强对理事会使用基金的监督,防止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民政部门要建立基金会现场稽核制度,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逐个向基金会发出通知,限期改正,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必须加强对所属基金会的整改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对于资金不足、活动不正常、无法发挥作用的基金会,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对于未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基金会,限期停止活动。要按照“谁发起、谁批设、谁处理”的原则,由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和善后处理工作。对不听劝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解散。今后凡成立基金会,必须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登记,各地不得擅自设立。
六、凡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基金会;利用基金会名义搞摊派、乱拉赞助;开办或变相开办存款、贷款、拆借等金融业务;财务管理混乱,造成大量资金流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各地要在今年底前将上述意见落实情况,分别报告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
二〇〇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