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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北京广播学院南广学院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的通知》(2004年3月26日粤民办函〔2004〕42号)

时间:2014/8/8 15:54:00  来源:

 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

关于对北京广播学院南广学院登记
有关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粤民办函〔2004〕42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北京广播学院南广学院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民办函〔2004〕56号)转发你们,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问题,请严格按照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及《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3〕1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北京广播学院
南广学院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民办函〔2004〕56号

江苏省民政厅:
  你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北京广播学院南广学院申请在江苏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发给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办学许可证;(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四)学校章程。”因此,该学院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需先取得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试办独立学院的申请工作,目前一律按属地化原则办理。即先由申请者向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包括由省级高校设置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意见后,报教育部审批”。此类学校由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办学许可证也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放。因此,如北京广播学院南广学院筹设期满,达到规定要求,申请正式设立,在登记时其业务主管单位应为江苏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为江苏省民政厅。
 
  三、关于北京广播学院南广学院的名称问题,按《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及《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3〕1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答复。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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